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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3·15】真假国窖、香烟样的“口香糖” ,发生在广安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经典案例!你中招了吗?
3月15日,笔者从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,自2021年12月开展“春雷行动”以来,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铁拳利剑作用,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,并通报全区“春雷行动”典型案例。
案情介绍:根据群众举报,在某超市花2100元购买的2瓶“国窖1573”是假冒产品,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检查,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、供货商资质等,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商品实施了现场扣押的强制措施。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名主管鉴定(当事人在现场全程陪同),非该公司生产,属假冒该公司的产品。当事人销售侵犯“国窖1573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,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,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。
处理结果: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酒2瓶;罚款:10000元。
案情介绍: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北辰街道现场检查时,在某副食批发市场,发现部分口香糖的外包装上印有“CAMEL ”、“ Marlbovo”、“KENT”、“888”、“PALLY”、“HOKT”图样,酷似骆驼牌、万宝路牌、健牌、三五牌、波迈牌香烟,涉嫌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。
处理结果:依据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处罚如下:1.没收“香烟香口糖”3板(60盒);2.罚款:3000元。
案情介绍: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,发现该店存在使用过期食材制作食品进行售卖的行为,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)项之规定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处理结果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)项之规定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、没收违法所得61.56元,并处以20000 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情介绍: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人民路某报刊亭进行现场检查时,发现某中学以毕业生照片、分数为内容,拟定了招生广告,在报刊亭、营业厅、微信朋友圈等进行发布,发布时间长达3个月,曝光20万次。当事人在营业厅、报刊亭、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广告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做推荐、证明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四条第(三)项“教育、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(三)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教育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”的规定,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。
处理结果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(六)项的规定,对当事人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做推荐、证明的广告海报的行为,作出罚款人民币17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情介绍: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眼镜销售店铺进行检查时,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,却无法出示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,从2020年12月3日营业至今。当事人在未取得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开展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,违反了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处理结果: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并给予:1.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“库博倍明视日抛”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12盒;2.没收违法所得2799元;3.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(廖春丽 艾丹怡 廖小兵 伍晓艳 姜莉)